3.开展宣传活动。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专项宣传,大力营造“维权行动”舆论氛围。要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向社会公开,真正使广大林农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阵地优势,通过专题采访报道困难林农法律援助维权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来提高广大林农的依法维权意识。
(二)维权阶段(9月1日-11月30日)。林农法律援助维权行动的重点内容是:林农请求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山林纠纷、林权流转利益、森林保险理赔、林地征占用补偿、林权争议及其他涉林案件。
1.突出工作重点。一是为林农在林地承包经营、勘界发证、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征地补偿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全省林区县为本次集中维权行动的重点。二是加强涉林法律政策解读,重点是《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37号)、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等。
2.加强便民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林业局,要按照涉林法律援助便民利民的要求,在一楼便民大厅设立窗口,方便林农到林业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3.建章立制、规范流程。司法行政机关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规范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工作制度。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接待、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咨询电话等上墙公布。
4.行政维权与司法维权相结合。要根据收集的法律援助案件,重点对非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加强与各级法院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要积极协助做好涉林来信来访工作,说服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减少涉林信访案件数量。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要对“维权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各市应于12月25日前将总结分别报告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厅。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联合评选示范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