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行动的通知
(浙司〔2011〕12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林业局:
为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农村山林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农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省司法厅、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以为林农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在林区的覆盖面,满足困难林农涉林法律需求,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二、活动内容
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共5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8月31日)。主要工作为:
1.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省林区县全面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非林区县,也要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名称由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名称+林业机构名称+工作站组成。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林业局政策法规机构。林业部门要将熟悉林业业务,服务意识强,能够熟练运用林业和相关法律、政策向林农提供帮助的人员充实到工作站,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确保相关经费保障,使工作站正常运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林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学习和宣传资料,传递行业和司法信息,着力提高林业工作站的“软件”建设水平。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审查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林业法律政策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认真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帮助林业工作站提高初审水平。对林农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2.明确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对林农因涉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案件的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解答林农涉林法律咨询;开展涉林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站工作情况和信息等;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