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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地方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调整机制,预算编制和调整前,要充分征求同级地税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认真完成涉税信息的提报和税收协助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源信息提供情况、税收贡献情况、税收行政协助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汇总、报告和任务推送、分解落实。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的提供和税收协助情况。要按时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税收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创新税源管理方式,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依托网络,加强涉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要依托政府政务专网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税源产生的环节、方式和时限,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并切实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法定职责,根据地方税收征管的需要,依法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四、密切配合,确保税收协助的工作质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1.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及正规发票,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依法拍卖不动产或判决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抵顶债务时,要通知税务部门计算和清缴应纳税款。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单位或个人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告知其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公安机关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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