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为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患病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对其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或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者不合理用药、诊疗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通过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收取商业贿赂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损害参保人利益或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转借医疗保险服务终端机(POS机)给不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单位使用或者代其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员或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串通,将自付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本规定所称城乡困难群体,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应由政府资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是指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本规定所称本市三类医院,是指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市人民医院(潮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以及本市其他符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本市二类医院,是指除上述三类医院外本市其他符合二级医院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含镇卫生院和精神病专科医院);本市一类医院,是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精神病专科医院以及其他未达到二级医院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门诊大病和门诊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可以参照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