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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A档缴费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75%;本市二类医院65%;本市三类医院50%;外市医院40%;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B档缴费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80%;本市二类医院70%;本市三类医院55%;外市医院45%;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6个月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标准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90%;本市二类医院85%;本市三类医院80%;外市医院70%。
  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其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经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补缴期间可计算入连续缴费月数;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不计算入连续缴费月数,按照新参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坚持基本保障,重点解决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和门诊慢性病医疗需求。门诊统筹待遇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按参保人员参保类别确定。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累计可为每名参保人员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A档的10万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的12万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2万元。当年度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时纳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所需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具体承保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支付,可支付的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23万元。具体支付比例和可支付的年度最高限额根据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招标结果确定。
  第三十三条 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人员,同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参保人员所处年龄段,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逐月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参保人员未满36周岁的为3.3%;年满36周岁、未满46周岁的为3.6%;年满46周岁及以上的在职职工为3.9%;退休人员为3.2%。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药品的费用;
  (三)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疫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超支不补,结余滚存。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定期划入本人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应征入伍、出境定居或者跨统筹地区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退还给本人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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