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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体从业人员(含退休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依照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模式。
  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暂无条件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模式。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之外的本市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包括非本市户籍学生);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停产或停止经营的暂无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前,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征缴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由个人负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缴纳: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8.4%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4%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3.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参保人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未满20年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缴费方式,选择为其一次性或逐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20年:
  (一)一次性缴费。按职工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的单位缴费标准,以每年递增10%计算,缴纳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应缴年限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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