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本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风险共担。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和其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三条 市建立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市发改、卫生、药监、财政、审计、民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各项医疗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并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审计、地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申请和批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建立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