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坚持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等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做好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学校、医院、影剧院、大型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置紧急救生避险工具和设备。
(五)提高应急救援救助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科学配置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增加紧急情况下所需物资的调拨地点和渠道,确保能够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卫生部门要统筹组织好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交通、通信、广电、电力、煤气、自来水等部门要加强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震后快速恢复正常运转。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大震巨灾的运输投送能力。切实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救助救济的准备工作,确保震后24小时内使灾民得到基本救助安置,3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在全市地震台网现有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密建设测震台、前兆台,增加流动观测装备,加快实现地震台网现代化。推进强震动台网和烈度速报台网建设,提高地震烈度速报能力。到2015年,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5级。升级改造数据传输方式,实现强震信号实时传输。建立地震速报与电视台插播的联动机制和技术平台。
(二)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三)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继续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建设,乡镇政府、街道要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社区)要确定1名地震灾情速报员。确保管理、措施、人员、经费“四到位”。每个县(市、区)在建成2-3个骨干群测群防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处具备规模场地、宏观与微观观测相结合的“综合观测点”,确保所有乡(镇)都建有宏观测报点。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渠道,落实社会地震观测员补助资金,保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和群测群防工作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