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德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全市防震减灾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与经济建设一起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依靠科技、法制和全社会力量,强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时期,夯实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合理规划市地震监测台网,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城乡工程建筑抗震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严重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显著提高农村新建建筑的抗震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全社会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步入省内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加强震灾防御工作
(一)严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各县(市、区)要将抗震设防审批纳入基建审批流程,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对重点项目、生命线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它建设项目,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市、区),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未开展地震小区划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未设置独立地震行政审批窗口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把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具体环节和衔接程序。明确职责,制定制度,严格前置把关,确保尽快设置到位。已经纳入程序的,要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切实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批、核准项目的附送文件内容和登记备案项目的审查内容。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的,发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组织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设计达不到抗震设计要求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地震部门要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同时做好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