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程序仅适用于认定分散供养的孤儿。分散供养孤儿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孤儿的监护人可随时提出申请。
(一)申请。分散供养的孤儿,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进行审核。
(二)审核。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认定为孤儿或不予认定为孤儿的决定。认定为孤儿的,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不予认定为孤儿的,退回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局),由镇(街)社会事务办(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其它说明。经认定的孤儿,自认定之月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补助,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直至不再符合孤儿条件为止。
分散供养的孤儿,若监护人为其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由镇(街道)批准为五保对象的,除本方案规定的基本生活费补助外,按五保对象的有关待遇执行,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经批准为五保对象的孤儿,监护人申请停止五保供养或已不符合五保对象条件的,若仍符合孤儿认定的有关规定,则按本方案给予补助。
六、监督管理
孤儿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孤儿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孤儿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从事孤儿补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孤儿认定申请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认定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认定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孤儿补助资金的。
孤儿的监护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孤儿补助资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并由市民政局依法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七、其它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具体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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