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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每半个月报市环境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送拆解企业所在区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财政、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委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贸工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中标企业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回收、销售、拆解企业要高度重视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班子,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的责任。

  (一)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要采取多种措施以直营的形式设立市、区级销售服务网点,保证购买人方便购买新家电。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保证销售网点诚信经营、货源充足、价格合理、服务到位,并履行购买人资料审核义务、现场兑付补贴的职责,积极配合贸工、财政部门搞好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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