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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责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的,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信访人,同时报送复查复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复查或复核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复查或复核期间进行检验、鉴定和举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交办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意见进行审核,提交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维持、变更、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批。
  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后,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二十四条 终结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对终结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应当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受理的信访事项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认真查处,作出的复查或复核决定明显不当,引起信访人越级上访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遵守信访秩序方面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信访义务,提出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信访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3日”、“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其他时限参照《信访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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