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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关接到通知,应当在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后,根据信访事项具体内容,履行审批程序,向有关工作部门交办。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依法、按政策认真审查,可以听取原办理机关汇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可以召开听证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二)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标准进行认定,作出复查和复核意见,提交报告。
  (三)复查和复核意见的报告应当载明: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信访事项及具体请求;
  2、原处理或复查意见;
  3、维持、撤销、变更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复查或复核意见;
  4、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报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签批后,以本部门文件形式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交办机关。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可以召开会议,可以要求原处理或复查机关列席,接受询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列席。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实地核查;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对处理或复查意见进行审查或复核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决定维持。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决定撤销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可以责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依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
  (三)原处理或复查机关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提交案卷材料的,视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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