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补偿机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市物价等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要求,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同时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实施步骤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要深入学习研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相关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改革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结合实际,于2011年8月5日前制定形成具体工作方案。要围绕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卫生人员明确要求,掌握政策,增强信心,积极投身改革。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各县区要在完成核编定岗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岗位设置方案,并严格按照岗位竞聘规定组织竞岗工作;已经开展竞聘上岗工作的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补充完善工作方案,规范竞聘上岗程序,确保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县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本实施意见,严格安置程序,科学组织,有序推进,注重预防和解决安置过程中的不稳定问题,确保2011年9月中旬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市卫生等部门要指导各县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核基础上,由县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各县区要于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全部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