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士合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监察、政府法制、保密、经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