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近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建设领域和单位依然存在着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平稳,但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一定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要求,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投入、奖惩、安全管理等制度,并抓好落实;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建设环节和每个工作岗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政府各部门要依据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对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落实力度,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大力推进本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帮助企业逐步解决“会管安全”、“管好安全”的问题。县、乡两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一岗双责”;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责任,实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要指导、检查所属下级政府把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