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中标后续管理
(一)实行执业证书代管制度。投标单位中标后,要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中标的外来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B类)应提交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监管机构代管,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二)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管理。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7、死亡;
8、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加强对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和机械设备在位情况的检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做好对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情况的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中标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以转包挂靠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十四、凡经发改部门核准为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十五、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