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惠标准:
1、申请人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已结扎的,加10分;
2、申请人母亲属应上环对象且已上环,最近3年连续有查环查孕(每年不少于3次)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10分;最近2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6分;最近1年连续有查环查孕且结果均为“无怀孕”的,加3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父或母携带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合法收养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八条 积分制入户优惠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计划生育且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已婚新莞人。
(二)优惠标准:
1、在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扎证明、上环证明、查环查孕证明等资料,到申请镇街计生办(局)办理。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一)对象范围: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一年以上的新莞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莞工作、生活期间子女死亡或因伤(病)致残且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父母合计一次性扶助5000元。
(三)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地镇街计生办(局)申领扶助金。经镇街计生办(局)核准后,按扶助标准一次性向申领人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