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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新莞人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莞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新莞人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新莞人的计划生育优扶工作。

  市财政、社会保障、卫生、教育、新莞人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现在我市居住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莞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免费技术服务、节育奖励、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优待扶助。

  第四条 生育待遇

  (一)对象范围:在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办申报登记计划生育信息,符合我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新莞人已婚育龄妇女。

  (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其他生育待遇按东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方式:申请人在生育后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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