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老城区改建原气象局地段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老城区改建原气象局地段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市政发〔2011〕25号)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老城区改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民主路原气象局地段实施老城区改建,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东文化路、南至海关街心花园北侧、西至民主路、北至新兴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安置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安置办公室委托白塔区城区拆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辽阳市天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搬迁期限:2011年7月13日至2011年10月10日,共90天。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辽阳市老城区改建原气象局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