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额度
1.农村劳动力自主转移到省内外二、三产业就业的,每人给予5000元以内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组织农牧民到省内外务工的劳务经纪人,按组织人数的多少,给予不超过每人2000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3.农村劳动力通过赴境外研修、就职等方式实现转移就业的,每人给予3万元以内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农村劳动力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农村劳动力从事农畜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和其他二、三产业,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农村劳动力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户,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组织农牧民开展的农畜产品种养业和加工业、营销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8.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范围的原则上按当年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贷款担保及资金来源
(一)贷款担保
1.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由县财政在县劳动就业局选定的承办银行开设“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户”,注入以前年度省、市级财政下达并收回的劳务周转金等担保资金,设立专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2.县劳动就业局与承办银行签订大通县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业务合作协议,承办银行按县担保资金总额5倍发放农村劳动力创业小额贷款。
(二)担保资金来源
1.省、市财政新安排的劳务周转金以及上年度上级财政下达并已收回的劳务周转金。
2.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3.担保资金的存款利息。
五、担保资金贷款风险控制
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还款的,承办银行向贷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并由承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确定的不良贷款由承办银行组织清收,贷款逾期90天仍不能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其贷款本息由财政投入的担保资金代位清偿50%,承办银行承担50%;贷款不良率超过10%时,承办银行停止发放担保资金贷款。经继续组织清收,贷款不良率降到10%以内时,银行及时恢复办理创业小额贷款。对按上述比例已代位清偿后又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承办银行要按照风险补偿比例反向退补给已代位清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