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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八)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绩效工资总量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九)规范药品采购。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十)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费、设备购置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足额安排;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保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政策,积极发挥医保基金的重要补偿作用。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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