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镇原则上设置1所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主要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工作。镇卫生院要落实公共卫生科室和岗位设置,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主要开展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转变镇卫生院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每个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政府举办为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执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要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建设1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从事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各市、区要将省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纳入镇村一体化管理,并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其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由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镇卫生院进行统一管理。
(二)合理核定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以市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主要依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需求、财政状况、交通状况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镇卫生院编制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10〕42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聘用人员和核定收支、确定政府补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