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改制剥离后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免征。
(九)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大中型服务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转让费用,经事前申请核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
(十)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新上大型服务业项目审批方面给予倾斜,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价格。
(十一)对改制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应努力满足其合理贷款需求,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十二)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市直部门,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以上优惠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及各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统计、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区也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抓紧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分析剥离过程中的政策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力度,改进统计方法,准确反映分离后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工商部门要在源头上把关,引导新办企业科学决策,帮助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实行主辅业务分离。地税部门要在认真履行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税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分清税种,分别核算,合理扩大地方税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国税等部门也要发挥各自职能,在统筹协调、资产过户、税费服务等方面全力配合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开展。要把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作为各市区服务业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扎实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