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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通知

  (三)剥离科技研发服务和信息服务。对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研业务,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信息中心的工业企业,要引导其剥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研发、设计检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组建专业的科研、信息服务型企业。

  (四)剥离后勤保障服务。对工业企业内部的租赁、维修、餐饮、绿化、医疗卫生、幼儿教育、物业管理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既盘活企业资产,又增加社会就业。

  (五)剥离核算商业企业经营收入。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若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商场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纳税。

  三、认真落实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凡我市大中型企业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5年内,其新增的地方税收按40%的资金额补助该企业。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上述40%相应补助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从该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足。

  (二)对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营业场所、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强化对改制剥离后新办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新办企业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四)各类担保机构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资金支持。

  (五)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按照《威海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六)改制剥离后所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改制剥离后新设服务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上报批准后,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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