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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责任分工的通知


  二十三、加大金融对服务业的扶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十二五”期间,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重点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

  二十四、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将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 10万元;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 300万元。各市区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

  二十五、对外地服务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收之日起,实行为期 5年的财政扶持。前 2年,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后 3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二十六、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管委)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计划指标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区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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