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地税局)
七、支持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凡我市大中型企业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 5年内,其新增的地方税收,按照 40%的资金额补助该企业。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上述 40%相应补助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从该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足。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税局)
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对待。(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十一、支持事业单位人员创业。自2010年1月 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