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责任分工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2010年11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威政发〔2010〕52号)。为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配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二、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三、2011年至 2015年,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 GDP万分之一的比例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重点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外包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均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
四、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各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 15%以上的省级返还部分,市级全额返还相关市区,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五、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园区、企业和项目发展。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