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三种情况:只在中心设置窗口的单位,按照中心窗口年度考核成绩占60%、窗口单位考核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考核成绩;只设立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的单位,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的考核成绩即为该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既在中心设置窗口,又在部门设立办事大厅的单位,按照中心窗口年度考核成绩占40%、部门办事大厅考核成绩占30%,窗口单位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考核成绩。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中心窗口季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胜服务窗口”、“优秀服务标兵”和“文明服务窗口”、“文明服务标兵”的重要依据。每季度考核成绩排在前12名的窗口,为本季度“优胜服务窗口”,由中心管理办颁发流动奖牌。“优秀服务标兵”由中心管理办划分的评议小组按照分配的名额,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产生。评议小组是独立窗口的,评议小组长由窗口负责人担任;评议小组由两个以上窗口组成的,评议小组长由各窗口负责人轮流担任,并主持本小组评议活动。每季度在除“优胜服务窗口”以外的其他窗口中评选5个“文明服务窗口”和5名“文明服务标兵”,除办件量以外其他方面综合成绩排在前5名的窗口,为本季度“文明服务窗口”,由中心管理办颁发流动奖牌。“文明服务标兵”从“文明服务窗口”中产生,每个“文明服务窗口”推荐1名,要求是本季度无扣分情况发生的工作人员,没有符合标准的从成绩排在第6名窗口中推荐产生,依次顺延,直到选齐5名为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窗口本季度“优胜服务窗口”、“文明服务窗口”的评比资格:
(1)应使用电子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业务而不使用的;
(2)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3)工作人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争吵或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确实有严重行政过错的;
(5)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6)被市纪检监察部门下发纠错通知书的;
(7)因其他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工作人员本季度“优秀服务标兵”、“文明服务标兵”的评选资格:
(1)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2)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