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标准:
(1)应纳入项目未全部纳入的,每缺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2)行政许可科未整建制进驻中心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将纳入项目撤出中心的,扣30分。
2.人员配备(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配备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成立行政许可科的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要求,将行政许可科人员整建制进驻到中心。
扣分标准:
(1)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分。
(2)行政许可科人员未全部进驻中心的,每少1人扣5分。
3.窗口授权(20分)
满分标准:依法可以下放到中心窗口的审核、批准权全部下放到窗口,并按规定签订授权委托书和办事服务承诺书,刻制、使用审批专用章。
扣分标准:
(1)应该授权未授权的,每项扣3分。
(2)不签订授权委托书或不签订办事服务承诺书的,扣10分。
(3)不刻制审批专用章或不使用审批专用章的,扣10分。
4.事项办理(20分)
满分标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做到在窗口受理,在窗口办结;成立行政许可科的部门全部由行政许可科组织办理;需要后台科室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的项目,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审批系统办理。
扣分标准:
(1)未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既在中心窗口受理又在窗口所在单位受理,实行“双轨制”的,每件次扣10分。
(2)事项办理内部程序不顺,造成办事对象在中心窗口和窗口所在单位“两头跑”的;未由行政许可科组织办理事项的;违规审批被办事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件次扣10分。
(3)后台科室和部门负责人未能使用电子审批系统办件接受电子监察的,每件次扣10分。
5.设施设备(10分)
满分标准:按中心要求配备办公设施设备,网络建设符合要求。
扣分标准:
(1)中心窗口和部门后台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的,每少1项扣5分。
(2)需要在部门后台布设网络未布设的,扣5分。
(3)需要部门配合开发数据交换接口软件,不配合或者消极对待、拖延推诿的,扣10分。
(三)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窗口(办事大厅)设置、公开公示、事项办理、制度建设、监督评议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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