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等部门威海市市级行政审批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核办拟订的《威海市市级行政审批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市级行政审批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考核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单位及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行政审批工作整体依法、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威发〔2009〕10号)及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分为对中心窗口的考核、对中心窗口单位的考核和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的考核三部分。
(一)对中心窗口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服务质量、工作纪律、事项办理、环境卫生五个方面。
1.组织领导(10分)
满分标准: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窗口工作,按时完成中心部署的工作任务,按时参加会议及活动。
扣分标准:
(1)分管领导未能每周1次到窗口办公或每月请假超过1次的,每次扣2分。
(2)中心部署的工作任务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扣3分。
(3)分管领导未按规定出席中心召开的工作会议或虽请假但未能安排单位其他领导代会的,每人次扣2分。
加分标准:
主要领导到中心调研工作或现场办公的,每人次加1分,每月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2.服务质量(20分)
满分标准: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