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行政调解有效
1.按照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
2.按受理调解案件、设立调解小组或安排调解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拟定调解方案、开展调解对话、达成调解协议或对调解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等程序进行调解。
3.行政调解效果明显。通过调解,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十三)行政裁决公正
1.实施的行政裁决合法、公正。
2.按受理、立案、审查、裁决和执行等程序进行行政裁决。
七、行政监督
目标:行政监督制度、机制基本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力度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二十四)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2.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等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完善。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五)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倾听政协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2.政府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制度完善。
3.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
(二十六)依法接受法院、检察院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制度健全。
2.积极履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3.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裁定。
4.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基本建立。
2.及时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向当事人反馈。
3.政府及其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二十八)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对层级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层级监督的制度、机制基本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