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1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的开采、加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个人自用采挖50立方米以下少量砂石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适度开采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水利、公安、环保、财政、林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法履行与砂石资源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
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砂石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划定采区范围、编写地质储量报告、核定砂石储量,设置合理的开采规模。
第六条 砂石资源的采矿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授予。
新建砂石资源开采加工项目,应当符合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七条 以招标确定的中标人或者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的竞得人申请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开采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