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各级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加强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不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气象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点发育分布规律和引发地质灾害的因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对确立的重点监测防护区,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编制和落实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趋势预报,以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危害预测、重点防范期、人员避险转移路线、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措施及监测预防责任人等为主要内容,及时编制和落实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避让的,要及早实施。对成灾可能性较大的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项防治措施要坚决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及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拟定或修订本行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