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11年7月1日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核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并将配建廉租住房情况列入项目批复文件。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