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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6、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7、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九、考核考评制度
  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评制度,考核考评意见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和市直相关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由市食安办承办,市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考核考评本行政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由县市区食安办承办,县市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市、县两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工作建立管理台帐。
  十、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市、县两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商务、农业、畜牧水产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妥善处理,并将举报投诉记录及时归档。
  (三)首问负责制。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问题,应当向举报投诉人告知相应职能部门及其举报投诉电话,或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举报投诉案件,可转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立案,需检验检测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结或予以立案。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举报投诉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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