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
6、评议、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7、研究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8、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食安办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负责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与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食安办提出,提前15天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参加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提出,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
(三)办公室会议
办公室会议由市食安办主任决定召开,也可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市食安办主任同意,由市食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具体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文件制度
为保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用衡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市食安办文件,用衡食安委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办公室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录会议明确议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