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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衡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
  《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组成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市经信委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市新闻办主任担任。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设市政府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食安办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委员会印发通知。
  二、主要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分析食品安全形式,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3、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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