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基础上,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补充调查,凡土地权属界线、面积、飞地等发生变化的,要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变更或更正登记发证。对尚未确权登记的集体所有土地,要按照初始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开展地籍调查,依法确权并登记发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但尚未登记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四)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逐步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时间安排在2011年9月底前。具体是:省、市、县成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并部署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
时间安排在2011年10月-2012年12月。具体是:
1、制作底图。将原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到最新的大比例尺地籍图、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中,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底图。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及有条件的乡(镇)、村,要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为基础,制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底图。
2、地籍调查。在二次土地调查权属补充调查和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进行补充调查;按照初始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对尚未确权登记的集体所有土地开展地籍调查;依据权属来源材料,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