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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201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大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到大通投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我县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三条 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的投资者,到我县进行投资开发。

  (一)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国家大力倡导和鼓励的项目;

  (二)引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全县经济增长的项目;

  (三)引进重大项目和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四)引进针对我县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农副产品加工等优势资源开发和电解铝等主要工业产品下游产业延伸项目,重点引进生态和环保产业;

  (五)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要达到每亩土地100万元以上;

  (六)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第四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0万元以上(含50000万元)的新办生产性项目;旅游、商贸流通、农畜产品加工及文化产业(县城规划区域外)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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