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地直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各单位必须在8月底前将拟取消或调整(包括新增、取消、下放等)的审批事项初步意见分别报送行署法制办和地区编委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送行署法制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报送地区编委办)。凡是进驻行署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除报送法制办和编委办外,同时报送行署行政服务中心。
三、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实施机关、设立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核。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但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的事项,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决定设定,但尚未明确是否属于前置审批的事项,如确有必要确定为前置审批的,按程序提出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请行署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切实加强对进驻中心审批事项的监管。
四、落实已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防止违反决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同时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督“缺位”、管理“真空”。地直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省政府、行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11月底,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协调地区监察、法制办、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对地直机关行政审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