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努力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保障民生工作,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出现明显增加,影响其基本生活时,及时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从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努力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扩大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解决。
(二)补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