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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1. 按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市、县(市、区)应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4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2.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根据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界桩和保护标志牌。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立一个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立在重要公路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显著位置。

  3.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逐级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到村民小组,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三)成果汇总。

  1. 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根据实地调查核实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2. 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和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实现基本农田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3. 撰写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结报告。各市、县(市、区)要认真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验,客观分析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和长效机制。

  (四)验收。

  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自治区级验收”的程序,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基本农田划定进行验收确认。

  四、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责任分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责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广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进行技术培训;负责各市、县(市、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审查;负责组织开发基本农田建库软件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广西基本农田数据库;负责全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总结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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