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土地利用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
2.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3.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划定范围。
1. 下列耕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2. 下列耕地应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
(1)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2)水田、水浇地等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
3. 下列耕地禁止划定为基本农田:
(1)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2)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
(3)规划期内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耕地。
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方案。
1. 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编制全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完成时间,并按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市、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 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参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