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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划定基本农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形成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范围

  (一)划定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为基础,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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