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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把《指导意见》精神、各项工作内容、任务和要求传达到主办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切实把厂办大集体改革各项惠及民生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着手调查了解所属厂办大集体情况,摸清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和资产债务状况,认真研究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和区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有厂办大集体的,要设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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