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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市及市以下行政区划名称;

  (二)各开发区、居民小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含楼、门、单元、户牌号码)等名称;

  (三)山、河、湖、沟、湾、滩、泡、平原、草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二)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事宜;

  (三)推行、监督标准地名、译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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