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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41号)精神,今年,我市安置工作要继续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类公用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用性质单位),特别是煤气、供热、自来水、环卫等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确定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没有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能力的单位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即可以自行找接收单位,又可以申请自谋职业。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确保能够上岗。接收单位除需要安排退役士兵培训外,都要及时把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到工作岗位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接收安置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落实应承担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每人3万元,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仍按阜政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继续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的安置办法,条件具备的可在做好工作、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全部实行扶持就业。各县、区在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过程中,要认真抓好“经济补助、政策优惠、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数量,把所需要的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集等形式,保障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今年全市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2万元,转为一至四期复员(转业)士官按服役期每服役一年增加0.1万元,即一期城镇复员士官标准为2.3万元;二期城镇复员士官标准为2.6万元;三期转业士官标准为3万元;四期转业士官标准为3.4万元;对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增加0.1万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对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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