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茂名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公正公平公开、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