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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两集中、两到位”原则。实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提高现场办结率。各单位要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或者设立行政审批科,该内设机构(或者审批科)要整体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部门要将行政审批权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第七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配置平台原则。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经营性资产处理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开发、转让、处置的,全部集中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统一管理,建立“集中、规范、公正、便民”的公共资源统一招投标平台。

  第八条 政务公开原则。各窗口单位对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要公开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在办事大厅和网上进行公开,并印成办事指南供申报人查阅。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管办)职责。行政服务中心是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政管办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负责市级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行政投诉等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运作管理。

  具体职责:

  ㈠ 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执行和指导的职责。

  ㈡ 对市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㈢ 组织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组织和协调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

  ㈣ 负责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会同市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㈤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并组织实施。

  ㈥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㈦ 负责市级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效能监察、行政投诉等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经济功能区的行政审批管理及综合政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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